梅州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梅州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建房行为,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发展,彰显生态文明,把农村建成生态园和具有岭南特色、客家风貌的美丽乡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政府是本办法的实施主体,必须明确并完善县、镇政府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的机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各镇政府要设立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并配足专业人员。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政府要落实各自职责职能,共同负责抓好农村建房规划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第四条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手续、依法申请规划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并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按要求申请规划许可核实。第五条村民建房要科学选址,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等。集中建房区在规划选址阶段要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严禁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
第六条村民建房要贯彻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尽可能利用旧宅基地、荒坡地、空闲地、废弃地等进行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住房后,原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要正确引导村民按规划集中连片居住,以便搞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降低农民建房成本。村庄建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危房改造相结合,严禁零星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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