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
采矿权申请人依据批准的矿区范围,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时,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其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方案编写的资格审查
开采下列矿山、矿区和矿种的,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由具有国家批准矿山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写:
1、开采海域矿产资源;
2、外商投资矿山企业;
3、开采能源和金属矿产;
4、上述之外的大、中型矿山。
小型以下矿山企业的开发利用方案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编写。
二、开采储量确定的合理性的审查
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必须由具有资格的地勘单位提供,并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进行认定,满足相应的设计要求。在经济合理和技术可能的前提下,以合理利用、贫富兼采、综合回收为原则,确定合理的经济开采品位,并以此圈定矿体(矿床)。确定的工业指标应充分考虑矿产品市场等方面的要求。对于目前暂不宜开采的贫矿,应制定“采富保贫”的技术措施和后续回采方案,以利于今后可能进行的开采活动。
三、矿山建设规模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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