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咨询问题汇总
一、讲解政策的相关规定(如:新老工程是如何规定时间上的界定)建筑老项目采取简易征收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1、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时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些重大项目国家项目不需要许可证)
【政策解读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3、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且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未写,但注明施工时间存续时间。
二、讲解抵扣项目(如:工程施工费用及公司的哪一些费用能进行进项抵扣)
1.进项税额抵扣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境外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无形动产,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180天内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部分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项目及解释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6.一般纳税人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
建筑企业应做好对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尽量选择正规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定价方式(是否含税)、发票开具方式等必要信息。其中,建筑材料方面,建议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可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施工现场使用的水、电、气等动力属于可抵扣进项范围,但电力公司一般只向总表的登记方开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往往难以取得抵扣发票,建议在合同中与总表的登记方确认动力的转售事项;住宿服务可取得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但要注意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部分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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