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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市中区的一所公办学校[精选]

兰溪市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和金华市《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以及有关教育的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我市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为宗旨,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招生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正义,促进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确保阳光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就近入学、统筹安排、取消择校原则。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具有一所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二)坚持相对稳定、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阳光招生”,坚持“基本稳定,适度调整”,加强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录取结果等信息全面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核定班额、分批录取原则。各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小学、初中有关班额的规定(小学班额40人,初中班额45人)和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分批进行招生,原则上不得突破。首先录取学区内符合条件的学生,然后在有空余学额的情况下录取符合条件的务工人员子女。

三、学区划分

2016年全市小学、初中的学区范围基本保持稳定,农村原则上以乡镇、街道(兰江街道、云山街道除外)行政区域划分,乡镇、街道教办确定的学区需报教育局审核同意。市区小学、初中学区划分另行确定。

四、招生办法

(一)农村儿童、少年入学

具有兰溪市户籍(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本为准),长期生活在户口所在乡镇、街道的适龄儿童(系2010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下同)、少年(系2016年应届毕业的小学六年级学生,下同),需携带户口本到该乡镇、街道学区内学校报名。

(二)户籍在市区的儿童、少年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相应学区内的市区小学和初中报名就读。

1.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市区(户籍迁入市区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31日,5月31日后迁入的回原籍所在地学校报名就读,下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下同)在市区有实际居住的固定房产,户籍和房产在同一所学校学区的,在该校报名就读。报名时须携带户口本及父母房产证。

2.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市区,父母在市区有实际居住的固定房产,户籍和房产不在同一所学校学区的,按实际居住的固定房产确定学区。报名时须携带户口本及父母房产证。

3.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市区,父母在市区无固定房产,但少年儿童出生后一直住在市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学区。报名时须携带户口本、父母的无房证明(房管处开具)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证。

4.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市区,其父母双方离异,按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的固定房产确定学区。报名时须携带户口本。

5.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市区,父母在市区实际居住的固定房产因旧城改造等原因拆迁,凭拆迁证明在原居住地或拆迁安置地确定学区。报名时须携带户口本及拆迁(安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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