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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阳市工会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九期实施办法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

凡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参加的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总数的60%。

第二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2.《团体申请表》电子文档及打印纸质文档一份。第三条

第九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互助金来源:

1.职工交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政府安排的风险准备金;

4.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5.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五条

参加活动的职工必须按期交纳互助金。具体为。已参加第八期活动的按每人80元交纳,新参加活动的按每人100元交纳。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六条

互助金每期交费一次,由各代办点在接受职工参加活动时一次收取(每人限交一份)。期满后继续参加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交费,逾期不再办理。

职工交费有困难的,可由本单位工会给予一定的帮助。第七条

互助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未完,全文共2073字,当前显示6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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