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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实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解读

“民告官”新规赋予行政复议机构“处分建议权”

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记者崔静、田雨)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赋予了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权”。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

条例同时要求,“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与此同时,条例也对行政复议机构本身作出限制性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公民申请行政复议需增强证据意识

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记者田雨、崔静)针对不少群众不知道如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书应注意哪些事项的状况,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提醒: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

条例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条例还详细规定了书面申请的注意事项。条例明确,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同时,还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等。

群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记者张景勇、艾福梅)除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等传统方式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对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即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出以上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人民群众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表明愿意通过合法、正常的渠道解决行政争议。针对当前行政复议渠道不够畅通的问题,按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权的要求,条例就方便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群众可以用更为方便的渠道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切实解决行政复议“告状难”的问题。

条例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条例同时规定,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

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记者张景勇、艾福梅)为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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