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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经济协作区第十四次市长联席会议发言材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十次检、法联席会议纪要

第十次检、法联席会议纪要

2011年1月21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第十次检、法联席会议。市人民检察院余啸波副检察长、市高级人民法院孙建国副院长及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公诉二处、侦监处、监所检察处、未检处、研究室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审监庭、研究室、少年法庭指导处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就本市检、法两家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若干实体、程序问题和刑罚执行中的相关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形成以下共识:

一、程序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有关问题

1.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积极配合,共同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总结,协调解决,避免机械执法。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应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兼顾效率、简便易行”的原则进行,避免程序繁琐。

2.要切实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促进量刑过程的公开、公正。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的重点,在于对量刑证据的审查和量刑情节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所规定的量刑方法和具体量刑标准,不宜在法庭量刑辩论中直接引用。

3.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案件应客观、全面。对量刑证据,既要审查从重量刑情节,也要审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量刑情节;既要审查法定量刑情节,也要审查酌定量刑情节,比如犯罪起因、被害人过错、退赃退赔、民事赔偿、被告人一贯表现等。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部门)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确保量刑事实清楚。

4.按照“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今后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在提起公诉时以量刑建议书的方式一并提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以量刑建议书的方式提出。起诉书中应当认定法定量刑情节;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起诉书中认定。

5.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予以确定。建议适用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应有一定幅度,具体幅度遵照《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建议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慎重;建议适用附加刑的,只建议刑种种类;对于敏感、复杂的案件,社会关注的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和严重影响稳定的案件,可以仅提出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概括性建议。

6.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人出庭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主要围绕量刑问题进行;对于定罪中有争议的问题,可以将争议问题与量刑问题分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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