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业学院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重点学科(以下简称省重点学科)的管理,推进全省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学科是根据富民强省战略、建设创新型湖南和教育强省的需要,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平台,是推动全省高等教育上质量、上水平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
省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构建与国家战略需要和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布局合理、优势特色明显的学科建设体系,提升湖南高等教育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推动国家和湖南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国防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与智力支持。
第二章设置
第四条
省重点学科分省级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建设学科两个层次建设,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科目录设置。一级学科以2011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为依据,二级学科以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依据。
省级重点学科从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学校中择优确定,按照一级学科设置(临床医学学科除外,临床医学学科按照其一级学科下设的二级学科设置);省级重点建设学科从尚未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学校中择优确定,按照二级学科设置。
第五条
省重点学科的设置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划,并依照学校申报、省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评审推荐、公示、省教育厅审核批准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
省重点学科的设置,必须根据全省高层次专门人才需求、自主创新趋势和建设经费投入力度来综合考虑确定,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择优设置、重在建设的原则,构建科学合理的重点学科建设体系。第七条
省级重点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是校级重点学科,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2、学科研究方向优势特色明显,对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3、学科队伍的结构合理、学风端正,团结协作;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深、治学严谨、善于教书育人、组织能力强,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4、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配置较为齐全,有较好的支撑本学科进行高水平教学、科研工作的物资条件和工作基础;有浓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氛围,学科与社会相关行业、企业具有密切的合作关系。
5、学科整体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在省内同类学科中处于先进水平,在一些研究方向上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成果显著,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第八条
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是校级重点学科,一般应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2、学科研究方向特色明显,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结合紧密,对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
3、有稳定的学科梯队,学术团队整体水平较高,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职称,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具有较强的学术组织能力;学术骨干中具有博士学位者达到一定比例。
4、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的配置能较好地满足科学研究需要。
5、学科整体水平在省内同类学校同类学科中处于先进水平,科研成果转化与社会服务成效明显,能较好地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近5年来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取得了较好成绩。
第三章
建设
第九条
省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为五年。各重点学科应根据国家和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学科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内容应包括设置意义、发展目标、主要研究方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队伍建设、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管理体制等方面。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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