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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合集]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考核答题纸

(2012--2013学年第2学期)

课号:课程名称:金融法概论阅卷教师:班级:金融2班学号:114172357姓名:汤中晨成绩:

金融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

摘要: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暴露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监管缺陷,引起了全球监管者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并纷纷采取措施改进和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于金融创新产品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我国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困难。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

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一种类型,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美国把金融消费者定义是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个人。在我国,虽然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逐渐被广泛地使用,但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各金融领域的部门法均未提及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现阶段,我国是将其作为在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领域购买相关商品、接受相关服务的自然人、法人的统称。在金融服务业迅速发展和金融消费者群体迅速壮大的背景下,一般认为,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求助权、隐私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本次次贷危机使得各国监管当局普遍意识到,只关注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而忽视对消费者利益的切实保护,势必会破坏金融业赖以生存及发展的基础,影响到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后金融危机时期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反思和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金融产品监管是一个较新的监管领域,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框架体系尚处在萌芽阶段。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11年初筹备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公众教育服务专业委员会。201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发布《关于在陕西全省推开金融消费者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在陕西省全民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试点工作。随后,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银川支行也先后出台《金融消费者保护暂行办法》,从金融消费者权利、金融机构义务、金融消费争议处理等方面,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尽管此次金融危机

后,我国越来越重视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与发达国家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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