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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社会救助中的政府责任

诚信社会建设中的政府责任及其局限性

金东日/朱光喜

2013-05-0214:48:39

来源:《学习与探索》(哈尔滨)2012年10期

【内容提要】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主体机会主义行为空间的增大及对其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是中国社会诚信缺失的重要原因。因此,在诚信社会建设中,政府的基本责任就是进行制度体系的建设,包括制度结构的完善、制度内容的合理化以及有效地执行制度并使自身发挥示范作用。然而,一方面,由于政府自身理性的有限性与自利性导致政府的责任难以充分履行,表现为政府供给的制度约束体系存在边界的有限性、内容的不合理性和执行的失效,这不仅难以约束社会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反而会刺激甚至鼓励其失信行为;另一方面,由于体制的缺陷,政府的责任和定位被扭曲,政府不仅不能为建设诚信社会所必需的以专门从事呵护和培育人性以及守护社会良知等为己任的强大主体群提供充分的活动空间,而且政府自身的强势和渗透及运行逻辑对诚信缺失的社会风气也会推波助澜甚至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关键词】

诚信社会建设/政府责任/政府的局限性/制度体系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462x(2012)10-0034-05

近些年来,一个备受民众诟病和忧虑的问题就是社会诚信的严重缺失,学界对此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从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和伦理学等多个视角提出了相应的解决路径。①尽管这些讨论的视角不同,但却达成了一个基本共识,即诚信社会的建设离不开政府责任的履行②这个共识的基本依据有两个:其一,从西方国家的发展历程和经验来看,无论是欧洲模式的国家主导型诚信建设机制还是美国模式的市场主导型诚信建设机制,都离不开政府作用的发挥[1];其二,由于当前中国社会的诚信缺失已经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因而社会诚信的重建不可能自然完成,必须依靠政府作用的发挥。换言之,如果某种问题已经成为关涉全社会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那么该问题的解决就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

然而,政府在诚信社会建设中到底应该或必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否有了政府的重视或全面负责就可以建设好诚信社会呢。这些问题在学界的讨论中并没有深入展开。如果仅仅是意识到政府对于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性,而没有从导致诚信缺失的原因出发并由此在具体层面上界定政府的基本职责范围,就找不到建设诚信社会的具体途径和着力点。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如下基本事实:曾经存在过的和正在运行着的中外各种全能型政府大都为建设全新的社会秩序而作出了种种努力,但他们却都屡遭失败,这又是为什么呢。在探讨这一问题之前我们至少要承认从这一事实中引申出的命题:在诚信社会建设中,政府自身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局限性或不可逾越的界限。

由此可见,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如何解释看似悖论的现象。一方面,政府必须承担建设诚信社会的责任,即我们必须承认和接受政府在建设社会诚信中的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某种局限性,政府不仅不能有效解决社会诚信缺失的问题,其自身反而会成为造成诚信缺失的原因之一。这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探讨这一问题有助于我们理解政府作为的定位,以期对建设诚信社会寻找正确方向有所裨益。

一、诚信社会建设中的政府责任

政府在建设诚信社会过程中究竟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弄清楚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对政府必须着手解决和可以有所作为的责任究竟是什么作出合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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