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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报告[五篇模版]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28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三章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八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

第九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许可证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具体申请条件,由电监会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者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七)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的证明材料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报告以及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证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单位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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