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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2009年6月26日国税发〔2009〕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干部监督机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6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

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善干部监督机制,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和廉政勤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局长。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所在单位的税收管理行为和财务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各级国家税务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任命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门”)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实施工作。上级内审部门负责对下级内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五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

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内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

第六条内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廉洁,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回避规定。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八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如下:

(一)税收管理方面

1.组织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3.建立和执行税收管理内控制度的情况;

4.税收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

5.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6.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财务管理方面

1.组织贯彻落实财务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国家税务局关于财务管理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3.建立和执行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情况;

4.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5.重大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6.债权债务、基建立项、大宗物品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事项论证、决策、审批、实施及效益的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其他方面

1.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有关廉政规定的情况;

2.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3年以上(含3年)的,审计年限最低不少于2年。重大问题的审计可以追溯至其他年度和延伸至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章审计立项

第十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对在同一岗位任职满3年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在提拔、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应当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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