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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文件

穗办〔2009〕6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纪委、市监察局反馈。各区、县级市要结合实际,相应制定和实施问责制,形成上下衔接的问责制体系。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四日

1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区(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市委或市政府对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党政领导干部追究责任。

已调离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予以问责。

第三条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

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予问责。

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除对分管领导问责2外,还应对主要负责人问责。

第四条问责事项的决策机关为市委或市政府,承办机关为市纪委或市监察局。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按照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二章问责内容

第六条在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定或命令

(二)超越权限擅自决策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四)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

(五)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六)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照规定公开

第七条在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贯3彻执行不力

(二)不积极履行职责,影响和妨碍党内法规和法规法规正确实施

(三)直接管辖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多次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在履行执法执纪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

(二)违法违纪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

(四)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干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造成司法、执法不公

第九条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未完,全文共3855字,当前显示12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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