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发布单位】
北京市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发布日期】
2007-11-30【生效日期】
2008-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
报告办法
(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提高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由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汇总整理,按照工作程序规定的时间提出:
(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组织检查的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整理提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四)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研究工作的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整理提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七)“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整理提出。
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前,应当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沟通、协商。
(未完,全文共2982字,当前显示98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