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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案件评查工作总结

职务犯罪初查工作探究

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对职务犯罪立案前,对自己发现或受理的控告、举报等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并对该线索进行的秘密调查活动。

目前,由于缺乏上位法,《规则》制定的模糊性,导致对初查工作的认识不统一,初查与侦查工作界限不清、目的不明。在此仅希望与大家共同学习提高。

一、初查的地位与作用

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将初查与立案单独列为一章,对初查工作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规则》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规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结合这两个条文,我们能够看出。初查与侦查属于不同的阶段,初查是立案侦查的前提和基础,不能简单将初查理解为初期的侦查。《规则》中关于开展初查和进行立案的标准是一种主观判断,而非客观认定。初查作为一个独立的阶段,在侦办职务犯罪中有自己独立的地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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