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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质检认联[2006]121号

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非法认证专项活动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施行以来,认监委和各级质检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通过每年组织开展的认证专项监督检查,使认证违法违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认证市场秩序有所改善。但在专项监督检查中仍发现一些地区、一些行业存在未经认监委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突出问题。为全面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认证市场秩序,加强对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实现认证市场秩序的明显好转,促进认证认可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2006年认监委“规范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的工作中心,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非法认证专项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认证”为目标,围绕“规范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这一工作中心,紧紧抓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认证认可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席

的方针,深入开展对未经认监委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清理整顿专项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认证诚信建设,为认证认可事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清理调查范围

(一)未经认监委批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下同)擅自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食品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体系认证(haccp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节能认证、饲料产品认证、绿色市场认证、酒类产品认证、软件过程与能力评估认证、信息安全认证、体育服务认证

(二)未经认监委批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中冠有“认证”字样或者在其对外出具的技术评价性证明文件中带有“认证”的,从事上述第

(一)项以外的评价活动,并且该评价活动符《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认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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