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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办法-地方司法规范[精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具体

规定

评论:0条查看:323次xuyonglvshi发表于2006-06-2016:03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具体规定

(经2001年12月11日)

为了切实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二、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三日内审查决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由负责受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

三、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


(未完,全文共1914字,当前显示62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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