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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

佛山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经费补助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为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在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防工作的群众。

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公务的监测人员不列入经费补助范围。

第三条佛山市行政区域内(顺德区除外)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经费补助的申请和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所核发的群测群防员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监测人员误工补助。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列入财政预算;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经费补助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经费申请、人员核定和款项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区范围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经费补助由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列入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计划和预算,专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10月底前负责核定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拟定下一年度需要经费补助的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由各镇(街道)国土管理所(或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机构)推荐,报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将核定结果予以公示。每个群测群防员负责一处或多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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