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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红线”管控的立法建议

科学立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完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立法,是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科学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本文将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下简称“红线”)的立法现状做出分析,并针对现存问题作出立法建议。

迷乱的星空:立法现状相对混乱

问题一。在国家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方面,建筑控制区范围起算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建筑控制区范围与公路用地范围重叠。

《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根据该条规定,“公路边沟外缘”是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起算点。而《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根据该条规定,公路边沟肯定是位于公路用地之内。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与公路用范围存在重叠之处。笔者认为,《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公路边沟外缘作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起算点并造成范围重叠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也不符合《公路法》的立法本意。公路用地与公路建筑控制区应当是两个内涵不同、外延也不应当重叠的概念。

——公路用地。《公路法》第三章“公路建设”第二十七条规定:“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同一章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显然,《公路法》是将公路用地问题纳入公路建设环节进行规定,并要求在公路建设时确定好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投入使用后的公路养护和管理准备必要的条件。《公路管理条例》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虽然《公路管理条例》施行的时间比《公路法》早,但它们关于公路用地的规定在立法意图上是一致的:

首先,公路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必须合法。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公路建设用地和公路用地都属于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其次,《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公路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一旦合法取得,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物权法》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用地的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控制。

——公路建筑控制区。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据此规定,笔者认为至少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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