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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通过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资质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考核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资质认定范围】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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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实施主体】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或者批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资质认定条件】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登记、批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其检验检测工作环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能够保证其检验检测过程和结果可靠、准确、可追溯;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固定或者可移动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并且能够为本机构独立调配使用;

(五)建立和持续保持能够保证其客观、公正、科学、诚信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得以有效实施;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资质认定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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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变更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等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等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发生其他事项变更的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证书内容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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