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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辽宁省高法于2009年6月1日下发《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让法官也感到无所适从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法律指导意见,下面仅对内容提纲作一介绍,愿辽宁省同行们办案中有所参照,具体可到当地法院系统查询:

1.关于不动产确权诉讼与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关系;

2.关于当事人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审理;

3.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征地补偿;

4.关于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的审判原则;

5.关于抵押在先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6.关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7.关于实际施工人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诉讼;

8.关于建筑采光侵权赔偿;

9.关于《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

10.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11.关于受害人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与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12.关于多重伤残等级并存的赔偿标准;

13.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14.关于出租车以及挂靠营运车辆的事故责任承担;

15.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交强险以及商业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16.关于客货运输合同违约赔偿诉讼和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诉讼的关系;

17.关于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标准;

18.关于请求返还彩礼的适用条件;

19.关于村委会成员在履行职务期间受伤害或者致人伤害的赔偿责任;

20.关于村民组的诉讼代表人;

21.关于当事人超过时限举证、超时限提出有关申请的处理;

22.关于虚拟债务恶意诉讼的防范;

23.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后的民事诉讼;

24.关于离婚案件的缺席审理;

25.关于历史遗留劳动争议的审理;

26.关于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近亲属之间的分配;

27.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胎儿份额;

28.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判标准

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9年4月2日,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在沈阳召开,与会同志就当前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现将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纪要如下:

一、房地产部分

1、关于不动产确权诉讼与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关系

针对已登记在一方当事人名下、并已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动产,另一方当事人就权属争

1

议提起民事诉讼的,如该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应按民事案件审理,并就该权属争议作出裁判。

2、关于当事人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审理

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的前提下,一方当事人就拆迁、安置、补偿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应以民事案件审理,应告知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处理。拆迁人没有行政依据,擅自违法拆除或损毁被拆迁人房屋的,如果被拆人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应当以民事案件审理。

3、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征地补偿

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非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当事人之间约定了补偿标准,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了补偿标准的,应按民事案件审理,并按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判决补偿。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补偿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没有规定补偿标准的,不宜按民事案件审理。

4、关于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纠纷的审判原则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的转让、交换、出租、侵权及居住使用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属民事争议,应按民事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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