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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

山东省农业厅文件

鲁农种字〔2007〕24号

关于印发

《山东省农作物品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委)、各农业院校、省农科院及各专业所、各市农科院(所)、省品审会委员:

《山东省农作物品种管理办法》业经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山东省农作物品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规范农作物品种试验,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农作物品种,实现农作物品种区域化、科学化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使用。

第二章农作物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

第四条农作物分为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

山东省主要农作物除《种子法》和农业部确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之外,将花生、大白菜确定为山东省主要农作物。

非主要农作物是指除主要农作物之外的作物。

第三章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五条山东省农业厅设立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负责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品审会委员由农业科研、教学、生产、管理、推广、使用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六条省品审会设常务委员会和小麦、玉米、棉花、油料、杂粮、蔬菜、水果、食用菌及中草药等专业组。

第七条省品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负责省品审会的日常工作。省品审办设在省种子管理总站。

第八条省品审会的任务:

(一)组织领导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等工作;

(二)审定农作物新品种,确定其适用范围,并进行审定品种的登记、编号;

(三)指导品种合理布局和区划工作;

(四)对已审定通过的品种,适时提出品种退出、停止利用意见;

(五)处理有关品种审定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各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农作物品种评审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市种子管理站。

第十条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对已审定通过的品种提出在当地的推广布局意见;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管理;

(三)负责对农作物品种生产应用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品种自身存在问题,及时向省品审会提出停止利用的建议

第四章品种审定

第十一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审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自愿审定。是否申请品种审定,由选育者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省品审会审定的品种应具备下列条件。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与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经至少2个生长周期(非主要农作物及特殊类型品种至少1个生长周期)的区域试验和至少1个生长周期的生产试验,或经1-2个生长周期的引种试验,达到审定标准。

第十三条申请审定品种,申请者应按要求填写《山东省农作物新品种审定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一)选育(引进)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属非职务育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二)作物种类、类型和品种名称。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品种命名的有关规

定;

(三)品种选育过程(含亲本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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