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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2000年8月17日国家计委令第6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查。

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查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稽查特派员与被稽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查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查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实行稽查特派员负责制。一名稽查特派员一般配备三至五名助理,协助稽查特派员工作。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第六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查特派员在稽查工作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查的组织工作和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稽查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监督被稽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糟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一名稽查特派员一般负责五个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查。稽查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查。第九条稽查特派员开展稽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听取被糟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糟查单位召开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查单位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糟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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