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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经审会关于加强本市工会系统审计报告质量控制的规定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经审会: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第6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本市工会系统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审计报告是各级经审会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

第二条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统一表述为"审计报告";

(二)编号,一般表述为"****年第*号";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

(四)审计项目名称,一般表述为"****年度****审计";

(五)内容;

(六)出具单位,即派出审计组的经审会;

(七)签发日期

第三条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工会组织及职工情况、会员情况、经费隶属关系,以及经费收支状况等

(三)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

审计范围应说明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五)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发表评价意见

真实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的符合程度。

合法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

效益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

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应运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并考虑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审计发现问题的数额大小、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经审会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决定

(七)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

第五条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应提出书面意见的,无意见也应签字盖章后返回审计组。

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

第七条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本级经审办(经审会指定人员)复核。

第八条经审办(经审会指定人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九条经审办(经审会指定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后,并代拟经审会的审计报告。

第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的,由经审办(经审会指定人员)应当代拟审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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