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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

通知

2012-3-2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来源:法律图书馆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渝府发〔2012〕3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2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渝府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码头、道路、渡口、排污口、厂房、仓库、民房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重庆主城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10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万州、涪陵、江津、合川、永川等五大区域性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5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管理范围原则上按1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

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航运要求及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堤防安全和航运安全。

第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放治导线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申请

第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以下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一)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立项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二)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建设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与防范措施;


(未完,全文共3954字,当前显示130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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