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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审判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与思考

李光杰陈贵新

我国《民诉法》已为民商审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和程序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并认真贯彻执行该部程序法,为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经济发展与稳定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和贡献。但是,近年来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仍然存在不足和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解决得如何,会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可见有必要对民事审判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做一次调查与思考,已期待民事审判更加规范与公正。

一、审判程序适用范围不规范

当前,基层人民法院担负着较为繁重的民商事案件审判任务,在人少案多情况下,有些法院为追求高指标的结案率,为甩下沉重的积案“包袱”,考虑普通程序审理周期较长、环节繁琐、司法成本又较高等因素,盲目扩大或随意乱适用审判程序之现象比较突出,该适用普通程序的却违规适用简易程序。个别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即占整个民事诉讼案件的90%以上,该数据表明在部分法官的习惯思维模式里好象适用简易程序是适用普通程序的前置条件。如何适用审判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如《民诉法》第142条对适用简易程序作了这样的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以后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虽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作了解释说明,但仍显得原则、笼统,不好掌握,法官对简单民事案件的划分标准有时把握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界定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适用范围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来界定,于2003年7月

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1条就明确界定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除下列五种情况外,均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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