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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6号)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五年九月三日(完)

新华网北京9月5日电

(授权发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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