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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富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

通知

富政函〔2010〕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

位:

《富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富阳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规范和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富政〔2010〕1号),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村庄规划和富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居点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居点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居点规划(上述三类以下简称农居点规

划)。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

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设住

房管理。

凡新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的,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涉及撤村建社、推行农村住宅公寓化建设区域以及特殊条件申请建房等其他情况的,按市政府另行规定执

行。

第四条市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建制镇集聚;

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房应当与新农村建设、宅基地复垦、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低丘缓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房,禁止

占用基本农田建造住房。

第七条农村村民住房用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实施城乡规划或新农村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八条易地迁建的建房户,在新房放样验线前必须先行拆除原有住房,但对确有困难的应先征得当地乡镇(街道)及所在行政村同意,方可先建后拆。

第九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涉及地质灾害易发的区域,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条农村村民建设住房,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房。禁止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转让农村

村民住房用地。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组织编制农居点规划、村庄规划,

规划有效期限一般为五年。

第十二条农居点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农居点规划的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绿地景观、建筑设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具体安排;同时处理好城市、乡镇其他建设的相关联系。村庄规划还应包括农民的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的保护。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在农居点规划、村庄规划报批前,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召开村民代表会和专家会议征求意见。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批的材料中附加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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