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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指南

信息来源:本站日期:2007年12月06日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须知

新参保单位必须先到社保局保险关系科(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发的营业执照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登记证、许可证等;(4)有异地分支机构的,登记时应附《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5)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

2、办理程序

(1)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办社会保险登记;(2)经办人员接收社会保险登记申请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3)受理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手续;

(4)10个工作日后,单位凭《受理回执》到保险关系窗口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3、其他事项

(1)独立法人单位原则上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中,如果一个缴费单位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单位的,登记时应附书面说明;

(2)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应凭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放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所在地社保局办理工伤、失业、医疗

保险登记手续,并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二、社会保险登记年检须知

社会保险登记跨过年度后,单位每年均应到社保局保险关系科(股)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年检。

(一)年检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表》;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4)单位职工工资表;

(5)劳动年审合格证(副本)。

(二)办理程序

(1)单位应于每年的10月1日-12月31日办理年检;

(2)经办人员接收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登记证上加盖社保经办机构验证专用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3)验证满四次的予以更换《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新参保单位(个人)须知

按国家和省规定应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应按税务登记隶属关系到当地地税征收部门办理参加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并到指定银行缴纳社保费。

一、参保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业户及其员工(不包括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自由职业者,均应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

二、办理程序

(1)到地税部门征缴大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2)到社保局保险关系科(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对参保人基本情况表,并附有关材料。

(3)国有和县以上集体单位有离退休人员的,向待遇核发科(股)填报《离退休人员名册表》,并附函说明有关情况。

三、其他事项

(1)企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实行按综合费率征缴,由缴费单位每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及机关养老保险费,由缴费单位在每月20日前向社保局申报次月缴费情况,在每月10日前由地税部门向单位征收。

(2)每年2-4月份社保局将打印上一年度个人帐户对帐单供被保险人核对缴费情况和个人帐户存储情况,由单位到保险关系科(股)统一领取并分发给职工。

(3)在电脑网络未完善之前,参保人在地税缴纳社保费后,应按规定持《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经办大厅予以确认。

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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