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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转发省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矿业管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矿业管理公司安全管理,强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同类事故发生,保证职工生命安全,减少公司财产损失,及时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全公司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事故汇报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安全员、班组长、跟班管理人员等)要立即报告发生事故矿井调度室、值班室

2、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地面),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将事故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伤亡情况、采取措施)上报矿调度室、值班室,并立即采取得力措施,组织抢救(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抢险)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者,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发生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涉险事故、伤亡等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矿井要立即向矿业公司安全调度指挥中心报告,矿业公司安全调度指挥中心要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通知各分管领导和安监等有关部门,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事故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需要启动上级事故应急预案的,由上级部门决定。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三、事故调查

1、事故矿井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分管矿领导。由安监处组织,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必须设法保护好现场,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的准备2工作,对故意破坏现场,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开除处理。

2、轻伤事故由事故矿井分管安全副矿长组织,有关分管领导、安监、生产技术、调度等部门有关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矿业公司。

3、重伤事故由事故矿井矿长组织,事故矿井有关分管领导、安监、生产技术、调度等部门有关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矿业公司批准。

4、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由事故矿井矿长组织,分管领导、调度、安监、生产技术、机电、通风、地测等部门有关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矿业公司批准。

5、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权限由矿业公司或上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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