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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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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一节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及分类
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一)普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一次造成30(含)人以上死亡;一次造成100人(含)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一次造成10~29人死亡;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一次造成3~9人死亡;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1000万~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一次造成1~2人死亡;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二)特殊行业或者领域的事故等级划分(5类特殊行业)
1.道路交通事故。分为四类,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
2.火灾事故。分为三类,特大、重大和一般火灾事故。
3.水上交通事故。分为四类,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4.民航飞行事故。分为三类,特别重大、重大和一般飞行事故。
5.铁路交通事故。分为四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
二、事故的分类
主要有三种分类方法:
(一)依照造成事故的责任不同,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大类
(二)依照事故造成的后果不同,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三)依事故监督管理的行业不同(8方面)
分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民航飞行事故、农业机械事故、渔业船舶事故等。
第二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
(一)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二)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事故单位负责人既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任,又有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责
任,即事故报告是两条线,实行双报告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既有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的责任,又有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6个小时内)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4个小时内)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个小时内)
(四)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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