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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律法规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被规范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凸显六大新变化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李华平律师

自2011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起,历经数年,终于在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常委会得以通过,在千呼万唤后终于露出庐山真面目,由此可见事业单位有关人事管理的立法难度。

2014年5月15日正式公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现行人事制度管理相比较,有以下六大新变化,值得注意:

一、放宽了对受聘人员单方解除合同的限制

现行适用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

35号)规定,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该规定要求聘用人员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必须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否则,要6个月后再次提出并未能协商一致的,方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该规定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聘用人员的人才柔性流动。

《条例》第17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条例》该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基本相一致,赋予聘用人员单方解除合同权利;同时,基于事业单位的特殊性,又保留了双方可另行约定有关解除聘用合同的内容。该约定赋予了双方的意思自治权利。

与现行规定相比较,《条例》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聘用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权的限制。当然,保留约定除外的规定,也给予了聘用单位一定的空间,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因此,事业单位为了适用2014年7月1日起《条例》的施行,修改《聘用合同》文本显得非常必要和紧迫,这在教育单位表现得尤为突出。

二、缩小了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范围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2】

35号)规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受聘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订立:

1、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其中,“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必须同时满足离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双10”规定。

《条例》第14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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