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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与人大的关系不同于政府与人大的关系

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级法院的院长和同级行政机关的首长一样也由人大选举产生,是民意的产物,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似乎表明,在同人大的关系上他们表现得完全一样。但实际上由于法院和政府各自的性质、地位和职能决定了他们与人大的关系并不相同。理由如下:

1.人员的任免不同。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由全国人大产生,但是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由人大决定的,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却是同国家主席一道由全国人大直接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而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仅规定了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这说明人大对其产生的同级国家机关的人员的罢免这一监督方式是不同的,行政权极易膨胀的特性决定了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组成人员也需要直接进行监督。

2.监督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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