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应急管理示范点和示范工程建设的意见
【发布单位】
812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3-04-28【生效日期】
1993-04-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4月28日皖政〔1993〕27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地震局、计划委员会、建设厅拟订的《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增强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是指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小区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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