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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人员(董监高)管理办法

公司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之党员篇

关于党政机关及职工经商、办企业的要求,主要参见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在职及退休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任职要求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日)第二条规定:“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党政机关的在职干部,如本人要求留公职经商、办企业,可予批准,但不能保留原来的职务,其工资及生活福利待遇应即停发。如果本人要求辞去公职经营个体或集体经济,应予同意。党政机关干部可以采取向投资公司投资的方式,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作贡献,投入的资金可按照银行的规定莸得利息,但不能参与有关企业的经营活动,更不得从中分红。选聘的乡镇干部,除了其中担任乡镇党委正副书记、正副乡镇长、正副乡经管会主任的以外,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兴办企业和参与有关企业的经营活动,但不得经营与本人分管工作业务直接联系的工商企业。他们所经营的个体或集体企业,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早报批准,依法经营。

精简机构后,允许机关编余人员个人或集体兴办企业,但要同机关脱钩,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编余人员办企业后,随之不再把有关人员列入行政编制,并应进行工商企业登记。这部分人员经营企业所得的利润,不得用于增加机关干部的工资、奖金或其他福利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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