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加强小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兼并重组煤矿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各中介机构、分局各室:
为进一步快捷高效做好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提高办矿标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兼并重组整合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有关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矿建设项目类型划分
兼并重组整合矿井按照整合块段内各矿井整合方式确定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性质。
新建项目。指在整合井田内将原有各矿井井筒全部废弃,重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其初始能力为“0”。
扩建项目。指在整合井田内利用其中一套生产(建设)系统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生产矿井其初始能力为原安全许可能力,建设矿井其初始能力为“0”。
改建项目。指在整合井田内利用两个及两个以上现有矿井部分井筒或新开一个(多个)井筒并利用原整合矿的部分井筒构成新的系统达到最终批复能力的建设项目。其初始能力为原利用井筒矿井的安全许可能力之和(建设矿井初始能力按“0”计)。
二、分局对煤矿建设项目职责
1、分局负责对临汾、运城两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或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不含45万吨/年)以下的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批复和竣工验收,并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2、对临汾、运城两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或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含45万吨/年)以上的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分局负责资料的初审,并上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审查和验收。
3、对已批复的《兼并重组方案》中生产能力增加的在建矿井(原新建、改扩建、机械化升级改造及资源整合等建设矿井),在领取新的采矿许可证并变更矿井初步设计经批复后,按权限由分局审查变更安全专篇或报省局审查。
4、对兼并重组整合后矿井开采系统及开采煤层未发生改变、因矿井装备水平提升或采煤工艺改革使其实际生产能力比原安全许可证载明能力净增60万吨/年及以下的生产矿井,经省政府部门能力核定并取得新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后,提供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可直接办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不再进行建设项目审批。
三、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需提供的资料煤矿企业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必须向分局政务窗口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安监部门或县煤炭主管部门公章;通过窗口受理的,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填写《整合煤矿基本情况表》。
(一)兼并重组煤矿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在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签发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和申请表;
2、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对该矿所在县(市、区)整合方案批复文件;
3、新的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六长”安全资格证;
4、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5、有资质单位编制的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和市级及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对该地质报告的评审意见书、批复文件;
6、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煤矿初步设计和市级及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对该初步设计的评审意见书、批复文件;
7、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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