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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之思考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机制的情况调研

为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机制,提高案件侦查质量,笔者对垫江县院2012年以来侦查阶段的提前介入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

安机关侦查案件6件49人,其中提前介入故意杀人罪1件1人,聚众斗殴罪2件32人,盗窃罪2件14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件2人,仅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3%,主要集中在聚众斗殴等团伙型犯罪以及对适用法律和证据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的案件中,批准逮捕34人,不批准逮捕11人,公安撤回4人。如2012年9月,侦监科提前介入的董力华等22人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一案。董力华与高鹏二人共邀约30余人持砍刀、钢管分别在垫江县新民镇老桥附近殴斗,并对途经新民的出租车乘客进行无故殴打,之后董力华一方邀约的杨林等人持砍刀赶赴新民卫生院,对治伤的高鹏一方人员进行砍打,造成1人重伤、3人轻伤及多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犯罪呈现团伙化、组织化,和涉恶涉黑倾向。案发后,我院及时介入引导侦查,提出侦查意见,固定相关证据,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及时提讯犯罪嫌疑人,从快研究讨论案件,依法批准逮捕15人,不批准逮捕7人,追捕在逃人员3人。

刑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以及《规定》中的侦查介入的范围包括黑恶势力犯罪、群体性及公检认为有必要的案件,上述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侦查活动行使侦查监督权,但对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范围表述都较为宽泛,且仅为“可以”、“有必要”,何为有必要不易把握,不具有操作性和强制性。就垫江县院情况来看,目前介入的类型主要是团伙型犯罪、案情复杂的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比例较小,仅为1.3%,均是在公安机关要求之后介入,而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如故意杀人案,公安机关认为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没有必要邀请提前介入,侦查终结之后便直接移送审查批准逮捕。如曾燕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垫江院从垫江论坛及一些民众口中获悉90后儿媳曾燕因为家庭纠纷杀害了婆婆胡世琼,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影响,而公安机关并未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影响了检察机关办案的效率,未较好发挥公检两家的配合协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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