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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E3%805篇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5〕523号【发布日期】

2005-12-30【生效日期】

2005-12-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卫监督发〔2005〕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近期,我部组织开展了对获得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的21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5〕165号)要求,本次监督检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21家机构组织内部自查,总结获得资质以来开展的工作。第二阶段,在各机构自查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分省卫生厅局、卫生监督机构的相关人员分两批七个检查组,于9月19日至29日对21家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问卷调查、交流座谈等方式,检查重点围绕4个方面:

1、获得资质后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2、现场考核提出的整改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3、获得资质后所出具的评价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等。检查组针对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对各机构提出了检查意见(各机构检查意见附后)。

(一)机构的基本情况

监督检查中发现,4家机构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其中2家机构已及时向卫生部申请变更。21家机构全部设置了评价、质量管理、检验和仪器设备管理部门,通过国家级计量认证或省级计量认证,有13家机构还通过了国家实验室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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