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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工程师例会的若干规定
第1条根据《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责任制》(煤生字[1996]第414号)和《恒源煤电股份公司技术管理和责任考核体系》(恒源煤电技术[2010]15号附件1)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公司、各矿要严格坚持总工程师例会制度,公司、各矿总工程师是落实总工程师例会制度的责任人。
第3条公司总工程师例会至少每季度一次,各矿总工程师例会至少每月一次,会议时间原则上为季度(月)末。总工程师例会也可同其它相关技术会议合并举行。
第4条公司总工程师例会以在集团公司本部召开为主,必要时也可在矿召开(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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