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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设立,以三级医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潜力的临床专科为范围,以促进临床专科能力建设、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提高我国专科临床服务能力为目标,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开展的专科能力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遵循鼓励先进、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择优支持、定期考评的机制。

第五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鼓励地方财政补助、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各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和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设立本省(区、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成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医疗资源分布以及临床专科发展等实际情况,制定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发展规划,进行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等重大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相关部(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制定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年度工作安排,组织项目的申报、评估、指导、管理、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局。

第九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设立专家顾问组,负责对项目建设规划、评估与管理提供专家咨询和政策建议。

第十条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受领导小组委托,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指导下,按照评估标准和管理要求,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具体评估等有关工作。第十一条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医院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属(管)医院的项目主管单位分别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其他医院的项目主管单位为医院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所管理单位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工作,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并按要求择优推荐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候选单位;对所管理单位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进行指导、监督、验收,定期向办公室报告所管理医院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进展情况等。

第十三条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获得建设项目的专业科室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项目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管理与实施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院项目建设的评估与分析,定期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项目建设情况等。

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科室(以下简称项目科室)成立执行小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参与项目建设效果评估与分析。

第三章申报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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