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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双学双比双看”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地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暂行办

法》的通知

闽工商综〔2007〕549号(2007年11月7日)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认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省工商局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暂行办法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政府信息,提高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做好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企业之家"建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福建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相关内设机构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机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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