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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赔偿申请书

根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规定如下:

对于土地补偿费,视土地状况的不同,规定如下“

1、征用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

2、征用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

3、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用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对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为“

1、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按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2、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按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3、征用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用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因此,青苗赔1年,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可以要求土地污染费。

贵州遵义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你好,我是遵义长征镇的村民。我想请问一下,我们这儿征用地听说是建经济适用房,而我们农户只有听到一些小道信息。而没有当地政府的一字文件,有的只是镇来的一个人,镇土地科的人员(大伙认识)。和村长,下来办事的全是村组的一些人。拿着一张复印件还是2006年的土地农着物补偿标准。而问她们哪个领导负责,办公地点在哪,一问三不知。文件看看吧,你看我我看你。没有,而她们来又是代表政府,这个让我们老百姓不明不白的事,就想要我们的命根。请问这种事我们应怎样了解到国家的政策呀。我们如何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呀。让赔偿阳光呢。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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