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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速公路、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上及红线控制区内广告设置的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广告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最大限度的发挥福建省高速公路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福建省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与规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建筑红线控制区范围内进行高速公路的广告牌规划、设置、审批和管理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上和红线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四条高速公路广告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逐面审批、分级管理。第五条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上和高速公路两侧红线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需经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批准。第六条高速公路路面上(包括高速公路桥梁、跨线桥)和其他未经允许的地点不得设置广告牌。

第七条设置广告牌按临时占用和临时设施管理。广告牌影响高速公路维修和改扩建时,应无条件迁移和拆除。

第八条广告的设置不得改变公路结构,不得影响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广告的颜色、外观不得与交通标志混淆,不得影响高速公路整体景观。第六条广告的照明灯应注意照明方向,不得引起行车眩光。第七条非交通标志参照设置广告牌的管理。

第二章广告牌的规划

第十一条广告牌规划应本着合理利用资源,统一规划,美化路容路貌,保证安全的原则进行,规划可由业主或路段公司委托的单位实施,有条件的应由高速公路设计单位配合,科学规划,提出规划方案,报省总队审查。规划包括:数量、选址、高度、牌面及面积等,规划应尽量在建设期完成,有条件的可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先期做好广告位的基础。

第十二条规划一经省总队审查批准不得随意更改,不得在规划范围之外设置广告牌,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广告牌的规格第十三条不得在广告上擅自附加其他广告。

第十四条广告结构一般要采用立柱式,不采用简易结构。第十五条广告规划范围为:

1、用地内为。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互通立交绿地、隧道前方空地等。

2、红线控制区内为:省政府确定的高速公路建筑红线控制区范围,但应遵循以下几点要求:⑴、广告位置以广告牌版面靠路一侧边缘滴水线与高速公路此侧路肩边缘的水平距离大于广告的垂直高度为设置最小距离。⑵、原则上事故多发路段控制区内不得设置广告。

⑶、控制区内相邻两面广告应保证有300米以上间距。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广告牌设置应向辖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申请。第十七条申请设置广告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⑴设置广告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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