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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衔接连续工龄需提交以下材料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2〕19号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连续工龄审定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符合连续工龄审定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办理连续工龄审定手续。
二、办理审定连续工龄的人员应先行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进行连续工龄审定但尚未参保的人员,应于参保缴费后重新进行连续工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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