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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皖国资法规〔2009〕5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细则》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办):

〘安徽省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已经省国资委2009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12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九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未完,全文共1469字,当前显示4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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