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命名申请
地名命名申请材料
(前四项均一式四份,盖公章)
1、**(拟命名的楼盘名称)地名命名申请书
2、**(拟命名的楼盘名称)平面位置示意图
3、**(拟命名的楼盘名称)楼座分布示意图
4、**(拟命名的楼盘名称)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
5、**(拟命名的楼盘名称)规划、土地许可证复印件
以下内容摘自《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1998年7月1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3年6月25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七条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有利于人民团结,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和人们的认知习惯;
(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符合命名对象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
(三)一般不以人名、外国地名和外国词汇音译的词语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四)一地一名,名地相符,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
(五)用字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定。乡(镇)一般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村名命名。
第八条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个体属性,通名反映地1名的类别属性。不得仅用专名作地名或在同一地名中使用两个通名。
第九条本市市区内新建居民区的名称使用下列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区:居住总户数在三千户以上,并有与其相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花园: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园、苑: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山庄:依山而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五)别墅。建筑物容积率不超过零点五。
本市市区内新建大型建筑物使用大厦作通名的,应当是具有一定体量和高度的单体建筑物。
本市市区内新建居住、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使用城作通名的,以居住为主的,占地面积应当在一百万平方米以上;以科技、工业、商业为主的,占地面积应当在五万平方米以上。
本市市区内新建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群使用广场作通名的,占地面积应当在八千平方米以上,相对完整并有二千平方米以上集中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
使用前四款规定以外的通名的命名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下列范围内的地名不得重名、同音: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
(二)市区内道路、居民区的名称;
(三)同一县(市)内道路、居民区的名称;
(四)同一乡(镇)内行政村、自然村的名称;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
第十一条地名的命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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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