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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改项目申请验收请示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考核项目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促进项目按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投〔2015〕22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本办法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根据《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2〕77号)和《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投〔2015〕221号)有关规定,享受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的项目,以及有关政策规定需要验收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验收管理部门)

项目按照专项资金的来源,由市、区(县)两级分别组织验收:

(一)专项资金全额由市级财政负担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项目验收,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承担验收工作;

(二)专项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项目,委托区(县)项目审核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四条(申请提出)

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主要建设内容、建成试生产之日起6个月内向验收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五条(验收材料)验收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文件;

(二)验收总结报告;

(三)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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