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改项目申请验收请示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考核项目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促进项目按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投〔2015〕22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本办法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根据《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2〕77号)和《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投〔2015〕221号)有关规定,享受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的项目,以及有关政策规定需要验收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验收管理部门)
项目按照专项资金的来源,由市、区(县)两级分别组织验收:
(一)专项资金全额由市级财政负担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项目验收,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承担验收工作;
(二)专项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项目,委托区(县)项目审核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四条(申请提出)
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主要建设内容、建成试生产之日起6个月内向验收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五条(验收材料)验收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文件;
(二)验收总结报告;
(三)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未完,全文共1885字,当前显示62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