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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规划红线

山东省城镇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文号:

(1994年10月13日鲁政发[1994]115号发布,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修改后

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土地。

第三条凡在本省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进行临时建设的,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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