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文章标题:关于规范我市水价分类和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东价
关于规范我市水价分类和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东价
关于规范我市水价分类和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
东价
〔2010〕97号
2010-11-22
各镇(街道)经贸办,石龙、塘厦经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继续深化供水价格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和水环境保护的要求,现就规范我市水价分类和供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水价分类
针对我市现行水价分类繁多、各镇不一的现状,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居家生活用水、集体宿舍用水、属居住性质的出租屋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沐足、洗车等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环卫绿化用水等,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外的各类用水。
二、规范水价管理
(一)凡由市、镇(街道)供水企业(含东江水务有限公司)直接供水或趸售供水的供水价格,以及镇(街道)以下跨村经营的供水价格均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经营者未经批准不得自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具体要求如下:
1、由东江水务公司趸售供水的各村(居)供水价格,须经市物价局审批后执行。相关村(居)供水单位须于2010年12月26日前向我局提出制定水价的书面申请,经所在镇(街道)经贸办、经信局加盖意见后,报我局按程序审批。
2、由各镇(街道)供水企业趸售供水的各村(居)供水价格,不得超过市物价局审批的各镇(街道)到户水价。
(未完,全文共1890字,当前显示62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