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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来连落户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户籍管理工作,提高政府人口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具备以下落户条件之一的,可按《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实施细则》办理落户。

(一)已落户本市新市区或原普湾新区所辖区域人员(户籍地为炮台派出所、复州湾派出所、复州湾边防派出所、石河派出所、三十里堡派出所、南山派出所、铁西派出所、太平派出所、花儿山派出所、丰荣派出所、久寿派出所、杏花派出所、孛兰派出所、松木岛边防派出所),落户满5年后,户口迁入主城区、新市区合法稳定住所的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引进人才以及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录入、调入的人员

(三)已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暂住人员;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且具有完全产权,或房屋买卖合同已登记备案且付清全部房款的购房人员;已在本市注册经商办企业的投资人员至2017年12月6日前符合《规定》落户的

(四)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投靠人员和双老人夫妻年龄相加达到130周岁以上,单亲父亲年龄达到65周岁以上、单亲母亲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投靠子女的人员至2017年12月6日前符合《规定》落户的

(二)、

(三)、

(四)项人员的落户申请,办理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第三条符合《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办理落户的人员,在办理落户申请时,除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对应的材料外,应当按办理人员的实际状况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应届毕业生可持《户口迁移证》,退出现役的复退转军人及办理家属随军落户的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注销户口的证明

(二)16周岁以上人员的《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的复退转军人(义务兵除外)同时提交《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人员,未婚的凭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证明本人婚姻状况;属于其他婚姻状况的,按照实际情况,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证明文件;婚姻证明文件(结婚证除外)登记日期至户口业务办理的中间时段的婚姻状况使用《个人声明》予以证明。需要核查的,由公安机关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未按规定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本市有司法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或足以证明亲子关系的原始出生凭证;国外出生的子女应当同时提交驻外使领馆的确认文书或出生公证书;父母离异或非婚生子女确认抚养权的民事调解或判决书等合法手续;被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证》

(五)随军家属、随迁配偶无职业的,应当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合法合规的未就业证明;有职业的应当提交在连合法稳定职业手续

(六)其他与申请落户人员相关的材料

负责受理落户申请的单位,对申请人所递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第四条经批准落户的人员,配偶系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户口,应当在其配偶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其他人员按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就职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顺序办理落户;不具备以上落户地条件的,可在公安机关设立的空挂集体户地址处落户。

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普通全日制高中(含普通全日制中专、全日制技工学校)或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育有子女的除外)可办理随迁和投靠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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